第152期

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公司启动增资,应履行怎样的程序?是否应当取得投资方的事先同意?若在投资方不知情或不认可的情况下,公司及其股东利用投资方并非在册股东的便利完成了增资行为,应承担怎样的后果?拥有丰富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经验的高级合伙人仇如愚律师,在本期文章《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司增资相关问题探析》中通过其代理的一起诉讼案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2019-03-28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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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公司增资相关问题探析

(by 仇如愚)

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公司启动增资,应履行怎样的程序?是否应当取得投资方的事先同意?若在投资方不知情或不认可的情况下,公司及其股东利用投资方并非在册股东的便利完成了增资行为,应承担怎样的后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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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要点评析(上)

(by 施炜栋)

2019年01月04日,我国最高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此次《解释二》的发布,是自2005年01月0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实施后,最高院时隔十四年,再次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的综合解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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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第101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18年12月26日

《公告》明确,境外检查是针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或者拟在境内上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境外检查不限于生产现场检查,而延展为境外研发及生产场地检查。检查任务的形成,是考虑药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审评审批、监督检查、检验、投诉举报、不良反应监测等多渠道风险因素,体现风险防控管理要求。(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334163.html


2.《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8日

《通知》指出,总局在案件审查和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应的调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总局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http://samr.saic.gov.cn/xw/yw/wjfb/201901/t20190103_279720.html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市〔2019〕1号

发布日期:2019年1月10日

《通知》指出,为贯彻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建设工程勘察市场对外开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资质审批部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审批标准和要求与内资企业一致。(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901/t20190116_239197.html



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等

发布文号:财税〔2019〕8号

发布日期:2019年1月10日

《通知》明确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财政部网站)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1/t20190123_3131369.html



5.《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19年2月1日

《公告》规定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应按照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176924/index.html



6.《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9年1月18日

《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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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者:孙斐然  律师

图片说明:摄于2018年12月,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