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要一段婚姻在国籍、婚姻缔结地、经常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中有一项具有涉外因素,即属于涉外婚姻。涉港澳台、涉侨离婚在程序与法律适用上参照涉外离婚办理。常见有三类情形:
1.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但婚姻缔结地在境外,或经常居住地在境外,或主要财产在境外;
2.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3.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但一方长期在中国内地居住生活。
涉外离婚只有两种方式:民政局协议离婚与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等都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双方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比如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一方为中国公民,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则双方可去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涉外离婚登记是去省级民政部门或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而不是如普通离婚登记一般,是去区县级的民政局办理。
涉外协议离婚仍须经30日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期满后30日内双方共同申领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
凡不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只能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3.1 由哪个法院管辖?
3.1.1 地域管辖
情形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国内长期居住生活的:
如果被告在国内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否则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中国法院起诉的,那么中国法院照样有管辖权。这就是所谓“平行管辖”。
情形二:如果是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情形,则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情形三:如果夫妻双方属于长期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则按双方结婚登记在国内还是国外,按以下规则处理: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华侨”与“定居”的界定,规定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 号)中: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 18 个月;虽未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 5 年以上(含 5 年)合法居留资格、5 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 30 个月的,视为华侨;出国留学或公务出国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3.1.2 级别管辖
一般涉外离婚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比如如果是在北上广地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案件,就应当由中院管辖)、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1.3 被告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被告如果对管辖法院有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向该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涉外离婚诉讼中,被告最常适用的抗辩理由就是“不方便管辖原则”(又称“不方便法院”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在自身具有管辖权但审理明显不便、存在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时,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外国法院起诉的制度。该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该法条可看出,要适用不方便管辖原则的门槛很高,必须同时满足五项条件,并且即使同时满足了五项条件,法院仍然有自由裁量权。
被告能否以双方婚姻关系已由外国法院判决解除,或已在他国法院起诉离婚,中国法院不应重复受理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答案是不能。依据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外国法院判决须经中国法院承认后,方能产生排除中国法院受理的效力;未经承认的外国离婚判决,不能当然排除中国法院的管辖。
3.2 用哪国的实体法审理?
对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确定管辖法院只是第一步,第二步还要确定用哪国法律审理?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之规定,可知不论双方国籍、居住地、婚姻登记地在哪,只要中国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了(即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形),那么离婚诉讼一律适用中国法进行实体审理。即认定是否达到离婚条件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问题,一律适用中国法解决。
多说一句,那么如果双方要解决的不是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问题,而是要解决婚姻存续期内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问题的话,则不一定适用中国法,可能会适用外国实体法进行审理。关于此内容,可参阅本公众号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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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比普通离婚要复杂得多,并且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本文仅为一般性梳理,具体情形建议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作针对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