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继父女关系被判解除 司法判例彰显人文关怀

2025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后,本所承办的首例涉及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民事案件于近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
2025-07-14 14:49:21

        2025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后,本所承办的首例涉及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民事案件于近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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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张正雯律师作为该案件原告的代理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解除了长期存在矛盾的继父女关系。案件判决后,当事人特地送来“护法维权,精业尽职”的锦旗,这一结果既体现了司法对民法典精神的精准贯彻,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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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背景:继父女关系的解除困境

        本案原告系被告的继父,原告和被告母亲2002年再婚时被告尚未成年。原告和被告母亲长达20年的婚姻生活并不如意,二人于2024年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和被告母亲离婚后,被告也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关系较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实施前,我国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缺乏明确规定,原告欲解除双方继父女关系的诉求一度陷入僵局。


        解释二第19条明确规定: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这一新规为案件审理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中尽管被告坚决不同意解除继父女关系,但法院仍然依据新规支持了原告诉求。


        社会意义:为新型家庭关系解纷提供范本

        作为首例判决,此案的示范效应显著。解释二的出台,填补了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空白,既尊重客观存在的抚养事实,也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这种平衡体现了新时代司法对个体权益的关怀,对处理再婚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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