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案件入选长三角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3—2024)

2024年12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南京中院、杭州中院、合肥中院、苏州中院共同发布了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2023—2024),其中第六个案例为本所黄盟仁律师、李翔律师提供全程非诉法律服务及二审代理服务的“某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与某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案”。
2025-01-09 14:58:01

        2024年12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南京中院、杭州中院、合肥中院、苏州中院共同发布了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2023—2024),其中第六个案例为本所黄盟仁律师、李翔律师提供全程非诉法律服务及二审代理服务的“某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与某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权利确认纠纷案”。


         本案的典型意义为:本案系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诉请确认其管理人身份资格第一案,回应了我国《信托法》立法以来对信托财产权利归属悬而未决的问题。法院在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信托法原理和尊重契约约定的基础上,确认了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财产的名义所有人有权向原基金管理人提起确权之诉,解决了因管理人权限之争导致基金管理清算陷入僵局的情况,及时保护了基金投资者利益。


        本案纠纷起始于私募基金产品存续期届满后的基金财产清算争议,原管理人在产品清算过程中与投资人发生利益冲突、甚至出现侵害基金财产的情况,导致双方失去信任基础,致使投资人选择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以维护基金财产及自身权益。


        大邦在本案前期即为当事人提供非诉法律服务,通过对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的研判,提供当事人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全套解决方案及合规性建议,并制作相关文件。鉴于当时《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等规定尚未出台,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规定并不明确,且未有在非失联情况下成功变更管理人的路径或案例,在协会系统账号密码均由原管理人掌握的情况下,大邦律师协助全体投资人、托管人、拟任新管理人、上层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业协会之间进行协调沟通,取得了基金业协会、托管人、拟任新管理人各方的关键意见和建议。前述协调过程及相关沟通文件完整体现了各方意见,并为后续诉讼打下良好基础。


        本案诉讼过程中,争议焦点涉及仲裁条款适用、诉由选择、主体适格性、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性质、私募基金产品清算期性质、私募基金法律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竞合等众多法律问题,并涉及基金业协会系统设置、托管人职责以及FOF基金结构的相互挚肘等实操问题,在大邦律师、全体投资人及拟任新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全案历经三年多时间,最终在一审判决确认新任管理人资格的基础上,二审成功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的日期往前推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保障了全体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令全体投资人满意的结果。


        本案中,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思路以及协调过程中的各方意见可供后续解决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法律及实操问题借鉴,也为解决投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争议纠纷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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