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22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22年5月15日
一是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对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及证券法的修改内容,对9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刑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修改内容,对虚报注册资本案等1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
二是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类罪平衡等因素,对1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相类似罪名立案追诉标准的协调一致等因素,对票据诈骗案等7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基础上,对走私假币案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具体情形作了修改,进一步织密追责法网。
三是参照“两高”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6件司法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与目前司法解释最新稿的规定保持一致,加快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四是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未作修改。综合各方面意见,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未作修改或者已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妨害清算案等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OdJeN_esG_cA2LYstyI4gA)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22年5月1日
发布文号:法释〔2022〕14号
本次修改共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六个条文。根据《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三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区分城乡居民分别计算,而是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城镇居民指标计算。
(最高院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2年4月7日
实施日期:2022年4月9日
发布文号:法释〔2022〕12号
《解释》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一是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三是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最高院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3961.html)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22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22年5月5日
发布文号:第481号
《办法》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5月5日海牙协定在中国生效后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根据协定规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也可以请求国知局转交,申请人通过国知局转交申请的,应当以英文提出。协定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同时,《办法》明确,对于指定中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由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仍在修改过程中,因此特别规定,国知局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予以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4/25/art_74_175158.html)
发布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2022年4月25日
发布文号:司办通〔2022〕50号
《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知》明确,一是要加强协作配合,二是要规范开展业务,三是要严查违法违规行为。《通知》强调,要督促鉴定机构严格亲子鉴定委托、受理,认真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确保真实有效。根据《通知》,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亲子鉴定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先暂停执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司法部网: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204/t20220424_453654.html)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2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22年5月1日
发布文号:法释〔2022〕13号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