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评“当控烟遇到话剧表演”

——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修改内容的分析意见
作者:吕璇璇
2019-01-16 21:39:29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自2016年7月28日至8月19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此期间,出现了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当控烟遇到话剧表演,尺度又该如何掌控?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还是采取精细化处理?

       话题源于悬疑剧大师阿加莎·克里斯蒂的经典剧目《无人生还》的话剧演出,因存在吸烟场景引发部分观众不满,然而,在演出方消减部分吸烟场景后却遭到更多投诉,演出方可谓进退两难。修正案草案是否有必要将“戏剧舞台”作为“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例外,值得立法者思考。


修正案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

       修正案草案共十三条,三大重点问题之首就是“关于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这也是其余两项重点问题(“如何有效实现公共场所控烟工作”与“对公共场所控烟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的基础。现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实施六年多,其中第六条规定了“特定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修正案草案第四条,将室内禁烟的特定区域扩大到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含室内工作场所)。该项修正内容获得世界卫生组织赞赏(详见2016年8月19日,世界卫生组织官方微信账号发布“世卫组织点赞上海迈向100%无烟”的报道)。2005年,中国核准了全球性的烟草控制条约《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要求所有室内公共场所要实现100%无烟,因为接触二手烟会导致死亡,并且任何水平的二手烟接触都会产生危害。


各地立法对于“控制吸烟”如何规定的呢?

       目前,我国关于控制吸烟的地方性条例11部,上海是继广州、深圳之后第三个修订原有的控烟条例的城市。在11部地方性法规中,只有北京全面实行“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依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上海市(拟修订)、福州市、青岛市、广州市(已修订)、天津市的地方性条例规定“特定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深圳市(已修订)、兰州市、西宁市、杭州市、银川市的地方性条例规定“室内公共场所施行特定区域禁止吸烟与限制吸烟”。可见,修正案草案采取“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立场是赢得世卫组织赞许的关键。那么,“室内禁烟”是否意味着有“屋顶”的场所无一例外地禁烟呢?


“室内公共场所”是否包含“戏剧演出的舞台”

       我们先来看一项近似的情况:2011年2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公布实施,该文件限制电影和电视剧中的烟草品牌标志、情节和镜头。然而,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等。显然,无论是通过广播电视网、互联网还是实体院线放映的电影和/或电视剧,都可以认定为大众传播媒介,其中包含烟草品牌标志、情节和镜头是否存在违反《广告法》的嫌疑呢?抑或是将《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允许并限制电影、电视剧中的烟草品牌标志、情节和镜头的规定视为《广告法》禁止性规定的例外呢?如何认定取决于对立法价值的取舍和判断。

      公共政策与法律制度需要合理边界。回到本次修正案草案,笔者认为上海控制吸烟的地方性条例的立法目的应当是控制普遍意义的“公共场所”的吸烟,戏剧舞台承载着连接演员与观众的重要功能,舞台之于戏剧,犹如银幕之于电影,属于艺术创作要素,与其他公共场所相比,具有特殊性。如果将“戏剧舞台”不加区别地纳入“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畴,似有妨碍艺术创作、阻碍戏剧发展之嫌。故此,建议施行“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同时,将“戏剧演出舞台”列为例外。当然,需要制定细则:规范舞台与观众区域的安全距离;制定事前审查制度,对包含吸烟场景的剧目演出予以审批或备案;强制执行吸烟场景事先告知制度等必要实施措施。


域外法律制度借鉴

       2006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健康法》规定,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在戏剧、影视演出中为保证艺术质量必须吸烟的情况除外。作为莎翁故乡,英国对戏剧、电影等艺术创作采取特别对待的立法态度,折射出其对戏剧文化与历史的尊重,对戏剧、电影产业的支持,以及公共政策的合理边界。那么,在面临同样的问题,域外的法律制度是否值得我们借鉴?期待立法者给出的智慧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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