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五条避税“高招”评点

新国五条细则于本月一日出台后,引起众多关注。网上流传不少避税“高招”,不少朋友也向我咨询这些高招是否可行,在此一并解答如下,以免谬种流传,给买卖双方带来无尽烦恼:
2013-03-05 15:46:41

 作者:张黔林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委员    

     新国五条细则于本月一日出台后,引起众多关注。网上流传不少避税“高招”,不少朋友也向我咨询这些高招是否可行,在此一并解答如下,以免谬种流传,给买卖双方带来无尽烦恼:

   “高招”一:虚假诉讼
     
做法:“买方先把房款给卖方,卖方按房款打欠条给买方,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法院,卖方承认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房产抵偿,最后买方拿着法院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
     
评点:不可行,甚至触犯刑法
     
理由:1.法院诉讼要按照欠款金额交纳诉讼费用,具体标准可以在网上查询,当然这个费用比税收少很多,只是要注意并不是没有成本的。

    2.是否应当交纳关键要看其中是不是有交易行为,就算双方协商以房抵债,其实质是产权人把房屋出售给买方,仍然是一种交易行为,所以即使有判决书,税务机关还是要征税。举一个我办过的案子为例:两人共有产权,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法院判产权给甲,甲向乙支付一部分房屋补偿款,税务机关仍然认为这相当于是乙将自己的那部分份额出售给了甲,还是要按补偿款的金额来征税。

    3.虚假诉讼是一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还可能被法院罚款甚至拘留,最长拘留时间是15天,同时还涉嫌刑法上的逃税罪。

  “高招”二:假离婚

做法:“第一步,上家离婚,准备出售的房产归于上家男;第二步,下家离婚,房产归于下家男(如果有房产的话);第三步,上家男携房产和下家女结婚,房产共有;第四步,上家男和下家女离婚,房产归下家女;第五步,各自复婚!”

评点:暂不论其中的道德风险,法律上的确可行,但风险实在太大。

理由:目前对夫妻间房屋过户的确不征税。但有两个问题无法回避:一是弄假成真,虽然是“假”离婚,但一旦领取了离婚证,法律上也成了“真”离婚,如果一方离婚后不愿复婚,那另一方也只能望尘莫及。二是复婚后将来如再离婚会发生财产纠纷,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上子女、财产归谁都要写清楚,不管写上财产归哪一方,将来复婚的话,法律上讲这些财产就是这一方的婚前财产,将来即使再离婚,也不能分割这部分财产(当然另有约定除外,不过谁会写得这么清楚呢?

“高招”三:阴阳合同
     做法:把实际的成交价做低,按做低的价格去过户。
     评点:避税作用有限。
     理由:当税务部门认为成交价过低时,可以直接核定价格,所以即使做低成交价也不能低于税务部门的核定价,低于核定价则以核定价计算税款,所以这样做的作用有限。如果做低,即使买卖双方不发生因此纠纷,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税务部门会对这种逃税行为进行处罚(当然实际上这种概率很小,不过做为律师我必须提醒大家注意这仍然是一种违反税法的行为),二是买方将来再出售的时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由于买价较低,个人所得税会较高。

 

     我对国五条的看法:
     1
、房屋转让环节征个人所得税有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房屋转让环节征个人所得税是有法律依据的。
     2
、房屋转让环节征20%个人所得税也有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
、为什么以前可以按出售价的1%或者2%来征,现在又按20%来征,其依据何在?

     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结论:
     
基于对以上法条的检索和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房屋转让环节的个人所得税依法应当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国务院财政部门有权批准减税,而减税的幅度和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来制订。

    这样层层的授权貌似持之有据,但与税收法定主义相违背,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种、税收要素等必须法定,其中的税率、减免税等等更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税收法定是让纳税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预期,知道哪些环节是要纳税的以及纳多少税。但是,本国的大量计税依据(不只是个人所得税法,企业主更有体会)都是由某个部门一纸文件来决定,然后突然公布,如此这般,何来税收的稳定性。须知,税法的权威性仅次于刑法,违反税法,轻则罚款,重则入狱。而现实中,征与不征,应征多少,合理避税与偷逃税款的界线从来都是模糊不清,其解释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收征管员的意见。纳税人的权利置于何地?无怪乎,此次新规一出,怨声载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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