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监管”时代下私募基金的合规检查要点

注重人员配置的合理性 机构的基金从业人员及高管人员岗位设置应当符合要求;同时,机构的合规体系应与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并契合机构的自身实际情况。建议机构在已建立合规体系的基础上,应维持与之相符的高管人员及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数量及岗位,并实现专人专岗、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等要求。 4.遵循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信息报送义务是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中重要的一部分,除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外,也包括基金业协会通过自律规定方式所要求的信息报送。
2017-09-28 15:16:46

(文/黄盟仁

  自2016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以来,基金业协会在半年内陆续发布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内的多个《管理办法》,结合管理人备案登记要求的提高,以及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所进行的专项检查及执法行动,私募基金俨然已进入“大监管”时代。对于目前登记并公示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1.6万家机构而言,前一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及私募产品备案的工作仅仅是合规化的第一步,后续如何持续合规化经营,是紧接着需要面对的下一个难题。

   8月19日,证监会发布2016年上半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的通报,在检查的305家机构中,有274家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规范问题。最终,各地证监局及基金业协会对其中违法违规的80家机构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机构,已将相关信息移送公安部门。

   根据证监会8月19日的情况通报,并结合各地证监局已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邦律师认为,现阶段私募基金合规检查的要点主要包括:

募资行为合规性:主要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等问题;

基金资产安全性:主要存在未对私募基金的托管进行约定、未依照约定进行托管、未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基金资产与自有资金混同等问题;

信息披露及时性:主要存在高管人员及股东、合伙人的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等问题;

基金杠杆运用情况:主要存在私募基金未对杠杆运用情况进行信息报送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规定实施等问题;

是否存在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主要存在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虚构投资项目骗取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等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证监局及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机构违法违规的程度不同,已分别给出了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警告、公示等行政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

  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及从业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或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证监会甚至可以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协助私募机构避免因合规问题遭受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大邦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建议机构客户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自我核查并持续合规化经营:

1.持续运行合规体系

  对于机构目前已建立的合规体系,包括合规制度及合规体系所对应的员工、设备、系统、第三方服务机构等软件及硬件基础,建议机构应切实执行并持续运行,确保合规体系涵盖到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2.注重机构组织结构及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机构的组织机构及制度文本是机构合规体系实施及运行的依据,对于未建立合规体系的机构或,建议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及现实基础调设计有效且高效的组织结构及制度文本;对于已建立合规体系的机构,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组织结构及制度文本进行调整,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注重人员配置的合理性

  机构的基金从业人员及高管人员岗位设置应当符合要求;同时,机构的合规体系应与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并契合机构的自身实际情况。建议机构在已建立合规体系的基础上,应维持与之相符的高管人员及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数量及岗位,并实现专人专岗、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等要求。

4.遵循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信息报送义务是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中重要的一部分,除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外,也包括基金业协会通过自律规定方式所要求的信息报送。针对要求定期进行信息报送的数据,建议机构配置专人专岗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以免出现错报或漏报,而对于临时性的信息报送要求,机构应及时反应并完全地履行相关义务。

5.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变化

  基金业协会2016年至今已陆续发布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内的三个《管理办法》及两个《指引》,每一个文件的发布都对私募机构的运营及合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建议机构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变化,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目前变动较大的监管环境。

  此外,大邦律师在核查私募机构新登记时,也发现部分机构存在直接使用其他私募机构或资管公司、公募基金等机构制度的情况。实际上,使用与本机构现实基础不相符的制度,往往使得制度沦为一纸空文,难以实施;若机构为因应监管部门的检查而执行不相符的制度,则将造成机构额外的成本支出,带来较大负担。且资管公司、公募基金等机构的制度并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直接移用其他机构的制度,容易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其他包括机构人员的信息不准确、机构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况,也都将导致合规体系无法正常运行,建议机构应在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书提交阶段及早发现问题并完成整改。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公告,自《公告》实施以来,已有累计超过1万家机构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目前登记并公示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为1.6万家左右,即有近40%的私募机构无法及时完成提交法律意见书及产品备案的要求,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而在“大监管”时代下,后续私募机构如何持续合规化运营,将是机构实现长久经营的主要关键,私募机构也可以选择具相关实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为机构的合规化经营提供完整法律服务,以降低私募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合规风险。

作者简历 黄盟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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