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立法及执法概要

2008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反垄断法》开始实施。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针对垄断行为,可以由行政部门处罚,受损害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索赔。
作者:吴鹏彬
2019-06-21 15:44:10

   2008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反垄断法》开始实施。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针对垄断行为,可以由行政部门处罚,受损害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索赔。

   依据现行法律,国务院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其职责包括: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在具体职责分工方面,现在是由国务院的三个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安排是:发改委下属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官网:http://jjs.ndrc.gov.cn )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工商局下属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官网:http://www.saic.gov.cn/fldyfbzdjz/ )负责查处除价格卡特尔(即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大部分垄断协议、除价格垄断行为之外的大部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商务部下属的“反垄断局”(官网:http://fldj.mofcom.gov.cn/ )负责经营者集中方面的反垄断审查。

    在上述三个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中,商务部的反垄断局主要是一个审批机构,发改委下属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和工商局下属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则是有权处罚垄断行为的两个机构。

    登录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的官方网站,其最近做出的行政处罚案号是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3号,也就是说,截至本文写作的2014年10月10日,该局至少查处了13个价格垄断案件。该网站还显示,2013年度,其共计查处的案件是29件。在〔2014〕13号这个案件中,株式会社捷太格特因串通其他轴承企业协商共同涨价,其因此而收到了1.0936亿元人民币的罚单。

    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显然也不甘落后。最近新闻显示,其对微软进行了立案调查,新闻通报称“2013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举报反映的微软公司存在对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相关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造成的兼容性问题、搭售、文件验证等问题,涉嫌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除微软外,高通、奔驰都受到反垄断调查。其多为知名外企。故此,有舆论质疑中国反垄断调查存在选择性执法。当局当然不会认可这个质疑。可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水、电、燃气、交通、烟草、盐业等诸多垄断性行业,不可能不存在垄断行为,它们并没有受到处罚。

    与反垄断行政执法相比而言,反垄断民事诉讼似乎并不多。2012年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目前披露出来的案例,较为典型的案例是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一审(2013年8月上海高级法院二审终审)的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案情可见:)。这个案件中,法院终审认定强生公司与代理商签署协议限定其销售价格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并判决强生支付北京公司赔偿53万元。

    以上是我们对中国反垄断立法及执法情况的简单梳理。可以预见的是,反垄断行政执法还将更加的严厉。《反垄断法》在2008年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在“沉睡”,但是,现在开始,它已经“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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