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地配合工商部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在中国,对于商标保护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当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商标权利人出于效率以及工商部门(虽然已更名,但这里仍沿用“工商部门”这一习惯叫法)有权主动调查的考虑,经常会选择寻求行政保护,即向工商部门举报,请求调查侵权行为和处罚侵权主体。
作者:乔文豹
2019-01-15 18:14:59

       在中国,对于商标保护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当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商标权利人出于效率以及工商部门(虽然已更名,但这里仍沿用“工商部门”这一习惯叫法)有权主动调查的考虑,经常会选择寻求行政保护,即向工商部门举报,请求调查侵权行为和处罚侵权主体。在此过程中,如何更好地配合工商部门以达到最佳的打击效果,是一个很多商标权利人都感兴趣的问题。在此,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和教训,就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1. 做好沟通工作,保证准确定性

        首先,在进行商标维权工作时,应做好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的沟通。工商部门在收到举报或请求后,在立案时要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定性,确定到底是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侵权主体使用的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为明显。由于适用法律的选择直接涉及到权利人举证的范围和强度,这时权利人应及时、全面提交证据,协助工商部门准确定性。

        在大邦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商标注册人是一家德国公司。由于前期沟通问题,本来比较清楚的商标侵权行为,工商部门却倾向于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后来,我们协助商标注册人及时提供相关商标注册证据,说服工商部门将该案定性为商标侵权。

        看到这里您可能会问,商标注册人不是有注册证吗,直接提交不就可以了吗?确实,大多数情况下,这个不是问题。但当注册人是外国公司,且商标是通过领土延伸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情况下,中国商标局并不会主动向商标申请人颁布我们常见的商标注册证。这时,商标注册人要是提供外文证明资料(大多也是网页打印件)或是“中国商标网”的页面打印件,工商部门可能会不认可。工商部门这么操作,也有其道理:一方面, “中国商标网”上清楚注明了本系统的数据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中国商标网”上的信息也确实经常是不准确的。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外文证据,抛开翻译问题不说,还可能被要求公证认证,这就会自找麻烦了。

        在这种商标注册人没有正式的商标注册证的极端情况下,比较快的一种解决方案是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证明”。这个证明的办理是很快的,文件准备好的情况下立等可取。


2. 积极、充分地进行先期调查

        商标权利人在向工商部门寻求保护的过程中,常犯的一个错误就是不积极进行前期调查。有些权利人虽然也会收集一些初步的侵权证据(常常也是从网上获取的信息或是一两件从客户处得到的侵权产品),但并不会再进行更进一步的调查。这样做很可能导致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商标权利人的期望相去甚远。这时候,商标权利人往往就会抱怨工商部门查处不力,而鲜有反思自身工作不足的。

        这里,需要换位思考一下,了解工商部门办案人员的想法。立案后,工商部门确实有及时调查的法定职责。但是,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贸然行动会不会打草惊蛇?这些,都是工商部门可能会考虑的问题。极端情况下,办案人员还会有其他的担心:在大邦办理的一个案子中,一位资深的工商执法人员在和我们一起前往侵权方突击检查的路上告诉我们“你们不来,我们不会去(侵权公司)检查的,万一被说成通风报信怎么办!”。

        同样是在这个案子里,由于商标权利人在当地的员工仅仅通过网络搜索以及电话进行了前期调查,但并没有去侵权公司实地调查,导致当工商执法人员和我们到达权利人提供的地址后,发现对方早已人去楼空。虽然工商执法人员查到了对方负责人的电话,并以检查年检情况为由要到了对方新的地址,但对方已经有了不少的缓冲时间。最终,这次突击检查的效果和预期就出现了差距。

        因此,商标权利人在工商维权过程中,要积极做好自己的“家庭作业”。对于性质严重、影响巨大的案件,可以考虑聘请专门的第三方调查公司提供支持。至少,商标权利人也应确保其提供的信息和线索准确。为此,专门提前跑一趟是很有必要的。


3. 鉴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鉴定。对于商标权利人进行的鉴定的性质问题,有不同观点,这里不作深入探讨。这里仅想提醒的是,在前往工商部门提供协助时,要提前考虑好鉴定这一点。就此,权利人需要做的工作至少包括安排有资格及能力的工作人员进行鉴定,并在给这些工作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中清楚地赋予他们进行鉴定的授权。

        有些复杂产品的鉴定,可能还会需要特殊的工具和仪器,有时对场地也会有要求(如对电压或工作台有要求)。因此,权利人也应就工商部门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条件提前进行沟通。如工商部门处并不具备鉴定条件,应提前想好替代的解决方案。在鉴定工作可能因为工具和场地的限制而受到影响时,工商部门一般也都会积极地和权利人一起寻找替代解决方案的。


4. 公证认证

        对于权利人提供的来源于境外的证据,工商部门会要求权利人说明来源,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对此的法律依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正)第二十七条。

       由于在境外办理公证认证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在商标注册人是国外公司并且在国内有设立子公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授权或许可协议委托国内子公司来全权处理工商投诉事宜。这样,可以减少可能需要公证认证的资料和证据的数量,也更方便与工商部门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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