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是禁忌—— 中科联社诉联合利华“无懈可击”商标侵权案点评

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联社)注册有第8327863号“无懈可击 wuxiekeji”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洗发液、洗发剂、洗发粉、香波、护发素等,有效期为2011年5月28日至2021日5月27日。
作者:吴鹏彬
2019-06-21 15:28:12

 案情简介:

   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联社)注册有第8327863号“无懈可击 wuxiekeji”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洗发液、洗发剂、洗发粉、香波、护发素等,有效期为2011年5月28日至2021日5月27日。

  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利华)在生产、销售的“清扬”牌洗发液商品外包装等电视及网络宣传中使用了“无懈可击”和“无屑可击”字样。中科联社认为联合利华构成商标侵权,遂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联合利华及产品销售单位(家乐福)共同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中科联社的诉讼请求,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北京两级法院的判决主要认为:“无懈可击”是中科联社注册商标,法院对这个商标权属予以认可。但是,“无懈可击”本身是一个通用成语,具有原始的通用含义,联合利华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该词语并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是将其作为一个通用成语使用,以描述产品的功能及效果,联合利华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是描述性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


简评:

  笔者认为,北京两级法院的判决非常正确。注册商标,许多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注册了这个标识,其他人就绝对不能使用,只要使用了就是侵权,仿佛他可以垄断这个标识的使用。这个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商标不是禁忌,商标权并不是对一个标识本身的垄断,其只是要制止不正当的混淆,以保护一种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除此以外,对商标标识的使用都是允许的。

  本案中,“无懈可击”是一个成语,其本身具有通用含义(也称第一含义),当然,作为一个商标,其也具有商标标识含义(也称第二含义)。中科联社可以将其注册为商标,但是,无论如何,它无权绝对垄断该成语的第一含义的使用,无权制止他人使用该成语的第一含义。联合利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能简单看它产品宣传上是否使用了这个词语,而要具体分析,看联合利华是使用了该词语的第一含义还是第二含义。通俗来讲,也就是要区分联合利华是将“无懈可击”作为一个语文成语使用还是作为一个商标使用。作为一个语文成语来描述一件事情,这个使用法律上称之为“描述性使用”或“陈述性使用”,它不构成侵权。只有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才会构成商标侵权。

  到底是描述性使用还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法院判决做了详细的论证。最终,判决认为,联合利华使用该词语,只是在向消费者描述其产品质量“无懈可击”,值得信赖,并非作为一个商标使用。笔者认为,法院这个判断是准确的。因为作为消费者,显然不会在看到该宣传时误认为这个产品是中科联社的“无懈可击”牌洗发水,只会认为这个是联合利华的产品,其质量“无懈可击”。本案中标识使用的性质,关键在于消费者的感官、在于常人的感官。

 以上是笔者对这个案件的点评。其实,类似的案子,多年前就有。江苏房地产公司A注册了“百家湖”商标,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B在楼盘广告中使用了“百家湖”这个字样,A对B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法院最终认定,不侵权。因为,“百家湖”本身是楼盘附近的一个湖的名称,将“百家湖”注册为商标并不能禁止他人对“百家湖”这个地名本身的使用。房地产公司B对“百家湖”的使用是一种陈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此,房地产公司B不侵权。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把这个案例找来看看。

  (注:本文最初发表于2014年12月26日《知识产权报》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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