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期

受新冠肺炎的影响,在线教育在教育、培训行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开发在线教育类平台的企业众多,所推出的在线教育类平台软件也层出不穷,甚至各品牌软件之间还存在相互模仿的现象。鉴于此,对开发在线教育类平台软件的企业来说,只有对在线教育平台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2020-08-18 16: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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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教育类平台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by 郜少毅、李蓉)

受新冠肺炎的影响,在线教育在教育、培训行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开发在线教育类平台的企业众多,所推出的在线教育类平台软件也层出不穷,甚至各品牌软件之间还存在相互模仿的现象。鉴于此,对开发在线教育类平台软件的企业来说,只有对在线教育平台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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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对股东予以除名?-上海赛N斯公司诉刘某股东会决议效力案

(by 柏立团)

股东除名制度,最早出现于合伙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主体中,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除名条款。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对未完全缴纳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可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予以除名。该解释自发布以后,司法实践中引用该条解除股东资格的非常罕见。笔者于2015年办理了一个开除股东资格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股东资格去除手续。……[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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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0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20年7月1日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6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附则,共66条,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主要内容为:

第一,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第二,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第三,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机构的职责与活动的准则;第四,明确规定了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四类犯罪行为的构成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明确规定了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程序等内容。第六,明确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机构的名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为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还包括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序。(来源: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gangao/2020-06/30/c_1126179649.htm 


2.《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20〕2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6月16日

《意见》共九个部分19个条文,可分为以下四大板块:一、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据、时效与期间。明确了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延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手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等问题。二、法律的查明与适用。明确了适用我国法律的,关于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适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执行。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与海事海商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四、诉讼绿色通道和涉港澳台案件的参照执行。例如,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中,要积极开辟诉讼绿色通道,优化跨域诉讼服务,健全在线诉讼服务规程和操作指南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36501.html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20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发布文号:国令第727号

《条例》共6章80条,从四个方面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

一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了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注册、备案流程,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研究创新,优化企业创新制度环境。

二是严守质量安全底线。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加强了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和上市后质量安全管控,确立了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以及问题化妆品召回制度,进一步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三是完善监管措施。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增加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

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综合运用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打击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将严重违法者逐出市场,为守法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来源:国务院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6/29/content_5522593.htm 


4.《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20 年8月1日

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

《办法》共10章104条,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的种类,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建立“查审分离”的处罚工作机制,明确了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情形。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的流程及程序要求、证据的种类,以及各类证据取证要求。第五章至第六章规定了案件移送审理的标准和材料要求,审理案件的基本规范,以及行政处罚委审议案件的议事规则。第七章至第八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与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执行等。第九章规定了违法实施处罚的法律责任。第十章为附则,明确了相关概念、《办法》实施时间等。(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1627&itemId=926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年6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7月1日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政务处分法》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在监察法提出政务处分概念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来源:全国人大网站)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2ce1931bad6d479192a0072ee67b9da9.shtml 


6.《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发布日期:2020年6月22日

发布文号:人社部发〔2020〕49号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内容来源:人社部)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6/t20200624_377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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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提供:孙斐然 律师

图片说明:摄于 石门一路,上海,2020年07月。